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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车辆生产企业退出机制,取消车辆生产资质“*********”,近期发布第2批特别公示企业
工信部于2012年7月发布了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》(工信部产业〔2012〕349号),文中规定: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、摩托车生产企业,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(新建企业除外),要求其整改、尽快满足准入条件。特别公示期满后,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,暂停其《公告》,且不得办理更名、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。其中,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(乘用车少于1000辆、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、轻型客车少于100辆、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、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、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、摩托车少于1000辆)的生产企业。
根据文件规定,工信部分别于2013年10月发布了“第1批特别公示企业(共48家)”,于2015年12月发布了“第2批特别公示企业(整车生产企业共7家、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共70家、摩托车生产企业共15家)”